勞動合同寫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是誰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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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寫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是誰規定的

勞動合同寫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是誰規定的

勞動合同寫的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是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條款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可以要求公司補籤,或者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二、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 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全國各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在綜合考慮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展水平、職工繳納社保和住房公積金水平、失業率等因素的基礎上得出的。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收入水平有較大差別,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差異也會較大。

三、有效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中的薪資是不可以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薪資,否則該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勞動者可以先找用人單位進行協議更改,如果不更改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最低工資是當地政府保障低收入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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