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勞動合同還有違約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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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勞動合同還有違約金合法嗎

公司勞動合同還有違約金合法嗎

公司勞動合同還有違約金不合法,除非涉及到用工期間的有約定的專項培訓及競業限制條款,才需要支付相關的違約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除了必備的主體、期限、報酬等條款外,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服務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競業限制、違約金等條款。

可以納入勞動合同法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的條款至少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該條款涉及勞動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調整;二是該合同條款屬於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的範圍,即不屬於法律或法規對勞動合同條款進行強制干預、無協商餘地的情形。就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而言,合同雙方的名稱、住所、地址等信息屬於客觀事實,不涉及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故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約定的勞動合同條件考量範圍。而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涉及雙方權利義務,亦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故應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比對勞動條件事項範圍。此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服務期、競業限制條款、違約金等條款,亦涉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因此亦屬於可以納入續訂勞動合同時的新舊合同條件比對範圍。

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規定有當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涉及到調整雙方權利和義務,或者某些合同條款能夠通過雙方協議進行改動,則可以進行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當中的約定條件。具體有有相關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以及服務期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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