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勞動合同地點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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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人員勞動合同地點如何約定

銷售人員勞動合同地點如何約定?

一般是根據具體情況來約定,如果屬外派銷售人員,但固定某一地點的,可以直接約定該地點為工作地點;如果屬於外派,同時需頻繁轉變工作區域的,可以約定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為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工作地點”,但並未規定這一“工作地點”一定要具體到某一點,而且事實上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並未能確定將頻繁轉變的有哪些工作區域。因此在約定外派營銷員的工作內容時,雙方可以將外派銷售人員工作的性質、工作特點、該工作需要經常變化工作地點等約定、説明清楚。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二)是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

(三)是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涵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福利等。

(四)是勞動報酬。應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和支付項目、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

(五)是社會保險。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

(六)是勞動紀律。

(七)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八)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祕密約定的,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九)勞動合同解除後雙方的附加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對勞動者的保護的有利憑證,如果勞動合同未能夠簽訂,也不妨礙勞動事實的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樣能夠得到維護。

銷售人員的工作地點還是應該參照銷售人員的工作情況來確認,如果銷售人員的工作地點不常變動的話直接約定所在地為工作地點即可,如果需要經常出差的話可以將工作地點定在公司所在地,但是單位應該將工作的具體情形和勞動者説明清楚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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