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辭職的能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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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辭職的能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嗎?

一、自己辭職的能開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嗎?

勞動者辭職後,用人單位是應當為勞動者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通知書。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滿足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仲裁委應該支持勞動者的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承擔經濟補償金。另外,在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索賠經濟補償金的案件中,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辭職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二是辭職程序合法;比如應該履行告知義務,並且能夠向仲裁委或法院提出證據來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

綜上所述,職工辭職的情況在職場中很常見,屬於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辦好離職手續後,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簽訂解除協議。職工應當保管好相關證明,尤其是解除證明,等領取失業金的時候,要帶上這份材料。單位不給的,職工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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