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辭職後能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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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辭職後能開嗎?

一、個人辭職後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看來,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但是,對於企業來説,即便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首先提出,至關重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個人辭職後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開具時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擔憂勞動者未辦理應收貨款手續,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亦可對勞動者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就要開出證明,便於勞動者尋找下一份工作,或者用於領取失業救助金,如果用人單位拒絕開具證明,勞動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現在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很常見的事情了,在原單位離職後,員工都會要求原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在以後找到新工作時,新單位會要求出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所以個人在離職後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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