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後公司能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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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辭職後公司能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合同能否開給個人在中國也是一個熱議話題,有個別公司是不願意開的,因為種種原因,多半是為了公司利益。但因為到了退休年齡的話,公司是沒有理由拒絕的。如果是個人離職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個人辭職後公司能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一、個人辭職後能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看來,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結束勞動關係。但是,對於企業來説,即便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誰首先提出,至關重要。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開具時間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的當日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用人單位擔憂勞動者未辦理應收貨款手續,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問題,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亦可對勞動者未按規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公司拒絕開具證明,工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沒有哪家公司有權利去剝奪法律賦予工人的權益,國家是有所保護的,法律也是有相關規定的,所以你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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