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過期5個月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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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過期5個月後怎麼辦理?

勞動合同過期5個月後怎麼辦理?

勞動合同過期5個月後若是還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要求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且補償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應該在1個月內續簽新的勞動合同,否則超過1個月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在沒有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作,完全可以主張單位給自己雙倍工資的賠償。合同過期5個月沒有續簽勞動者要求賠償單位不同意,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訴都是可以的。如果單位願意重新簽訂合同,勞動者也願意繼續在單位工作的,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視為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不續簽要求補償,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

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於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

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並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意味着單位與勞動者結束勞動關係,已過期5個月員工還在單位工作而沒有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是違反了勞動法,員工是有權利向單位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單位不肯支付的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投訴或者是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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