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非因工負傷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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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本人並且支付相關經濟補償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但是在醫療期的非因工負傷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非因工負傷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非因工負傷,但在規定的醫療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但是符合條件的,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單位是不能夠在員工醫療期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要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符合條件的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且支付補償金,辦理離職手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是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為依據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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