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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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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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工作的地方經常發生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話後果會變成怎樣,沒有多少人會去在意。今天本站為大家整理關於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以及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 ,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員工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時間;

1、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打算續簽,是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還是合同到期當天通知(不用支付待通知金)?

2、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員工在公司實際工作的年限計算補償年份還是按照08年1月1日以後的年限計算?

結論

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經濟補償,應該按2008年1月1日以後的年限計算補償月份。

2、勞動合同到期,續簽或不續簽,都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

二、法律依據及分析:

1、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首先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而不是勞動合同解除。

2、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

1、單位到期不續簽,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員工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時間應該要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就要通知。並且合同期滿不續簽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上內容就是本站為您整理的關於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以及其他相關內容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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