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備案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如何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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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備案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如何書寫?

隨着時間的推移,我們國家的各項法律也在保障着每一位公民的權益,其中勞動法中就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也要做出書面證明,那麼在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中要寫明勞動者的具體信息,以及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時間等信息。

一、書寫範文

關於與________同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________ 同志,於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 月____日。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___條____款,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________同志________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要求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時的注意事項:

第一,會涉及到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所以解除合同證明書一定要標明是對合同終止或者公司提出解除。

第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三,在此過程中,公司有勞動違法行為,可直接向公司的工商註冊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處理或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解決。

三、相關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意事項

第一,出具證明的時間: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假如勞動者不配合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是否以此為由拒絕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勞動者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關係,而且從《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內容來看,勞動者是否辦理工作交接並不是用人單位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先決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不辦理工作交接為由拒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第二,有勞動關係存在是前提。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女的退休年齡為50週歲,男的退休年齡為60週歲,若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雙方間不屬於勞動關係,屬勞務合同關係,用人單位也就沒有出具該證明書的義務,也不應出具。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瞭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的書寫格式是什麼,在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雙方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勞動合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如果雙方做出違反勞動合同的事情,也會支付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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