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實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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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實施嗎?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實施嗎?

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實施的;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並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解除的,但在解除時也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同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解除勞動合同時才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 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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