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涉外仲裁的撤銷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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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涉外仲裁的撤銷是合理的嗎?

對於涉外仲裁的撤銷是合理的嗎?

對於涉外仲裁的撤銷是合理的。涉外仲裁,也稱國際仲裁,主要是指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即在國際經濟貿易仲裁活動中,當事人根據他們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確定的法律關係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活動。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二、涉外仲裁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關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説,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三、涉外仲裁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涉外仲裁的範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產生於國際或涉外的經濟貿易等爭議,包括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同中國法人或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中國法人之間、自然人之間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發生的經濟貿易爭議,這種爭議可以是契約性的,也可以是非契約性的。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產生於遠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過程中的契約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包括船舶救助及共同海損所產生的爭議;船舶碰撞或者船舶損壞的海上、海(水)域、港口建築物和設施以及海底、水下設施所發生的爭議;海(水)上船舶經營作業、租用、抵押、代理、拖帶、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拆解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合同、提單或者其他文件辦理的海(水)上業務和海(水)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及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所引起的爭議;貨運代理合同、船舶物料供應合同、涉外船員勞務、漁業生產。

對於涉外仲裁的撤銷當事人有權提起,但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必要時需要按照仲裁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訴訟觀點。對於不滿足撤銷條件的案件,仲裁機構將會給予駁回的處理,並對原案件按照計劃繼續進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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