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企業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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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企業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情形是什麼?

一、給企業的勞動合同違約金支付情形有什麼?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

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對同樣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為公平起見,要麼雙方都不支付違約金,要麼雙方都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二、企業在勞動合同中違約的情況是什麼?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後,都可能存在違約的情況,通常上企業違約居多,如果企業違約,需要給員工賠償並受到行政處罰。而員工向企業支付違約金的情況有兩種,合同中明確競業限制條款或者約定服務期的。除此,企業不得向員工收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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