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 - 是否有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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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續簽,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是否有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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