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勞動合同書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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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勞動合同書的流程有哪些?

隨着我國各項法律的不斷健全,也會在各個方面都保障的着公民的權益,在勞動法中也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要更改勞動合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呢?一般情況下要提出更改勞動合同書的要求,然後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再簽訂變更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説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當勞動合同出現履行障礙時,法律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和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喪失或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訂立原則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權利。

勞動合同訂立方法

1、原則《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簽訂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隨着我國勞動法的不斷普及,有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知道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不僅可以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做出了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我們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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