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合同違約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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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合同違約怎麼解決?

勞動法合同違約怎麼解決?

1、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違反協議規定的;除這兩種情形以外,不得約定違約金;

2、社保關係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十五日內,用人單位需要配合勞動者轉移,否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大隊投訴,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5、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同違約支付違約金的條件是什麼?

1、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侷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於合同的嚴肅性,不利於保證交易安全。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一般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

2、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係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守約方要想得到違約金,必須能夠證明對方存在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這三種情況也是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條件。履行合同義務時,雖然有違約的事實,但不是出於違約方的本意,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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