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解聘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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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到期解聘要滿足什麼條件?

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會約定一個勞動合同的期限。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往往由於多種原因,在沒有到達合同約定的期限之內就解聘勞動者。因此大家想要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未到期解聘要滿足什麼條件?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後,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二、常見辭退員工不當的情況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後,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説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到達的話,那麼肯定説明勞動者這一方面存在過錯,只有這樣,用人單位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其次就是比如勞動者存在嚴重的過錯,嚴重的擾亂了公司的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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