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試用期合同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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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試用期合同是怎樣規定的?

在試用期期間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很多人都不清楚這個問題,那麼勞動法中對試用期合同是怎樣規定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

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籤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裏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説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籤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以上內容就是本次本站小編為您帶來的勞動法中對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瞭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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