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社保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社保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中沒有關於社保的規定,但規定了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公司不交社保有哪些處理方式?
1、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社保。
2、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
3、向社保局投訴,要求社保部門督促單位補繳。
4、要求解除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金。
5、有其他損失的,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三、勞動合同中需要約定社保條款嗎?
勞動合同中需要約定社保條款,勞動合同中需要約定的基本條款包括: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事實上,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時間是建立用工關係以後的一個月之內,再結合法律制度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可以超過一個月,公司卻不能以在試用期階段為藉口拒絕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超過一個月沒有給職工交社保就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