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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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規定是怎樣的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為了更好履行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應當如實地介紹各自的情況,回答對方提出的詢問。如果在規定的試用期內,當事人雙方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相符,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不合法的試用期有哪幾種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現實生活中,少數用工單位會不合法的約定試用期。

以下六種情形均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工作崗位變更的;

4、用人單位招用同一勞動者且上次招用時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實際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單位與初次就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指令性安置的復退軍人以及軍轉幹部隨調家屬等政策性安置人員訂立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勞動者入職時,都會先進入試用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這段時間相關了解,確定是否繼續合作下去,但是試用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的延長試用期的期限,如果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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