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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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有什麼規定?

離職分為主動辭職與被辭退兩種方式,勞動合同法中對離職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可隨便辭退員工,員工也不可隨便辭職,所以在辦理離職是要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辦理,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簡章來公示。在公示時採取一定方法予以固定,以為訴訟保留證據;但實際上在公告欄內張貼是很難保存的,如果是報刊登載可保存登載的報紙。

2、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印製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應聘人員填寫和閲讀後要求其簽名表示已經知曉。

3、發送聘用函明示錄用條件。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發送聘用函的方法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4、在勞動合同中設計條款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這樣的條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信息,違背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工作的要求;

(3)身體患有不宜所從事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從事崗位的職責完成勞動和工作任務;

(5)其他不符合所從事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對錄用條件有規定的,要將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向勞動者告知,並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上述內容中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法中關於離職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要指出勞動者在工作期間不符合該用人單位的條件的證據才可以辭退員工,用人單位不可隨便辭退試用期中的員工,而員工想要辭職的時候,也應該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書,試用期內員工應提前3日想用人單位告知,才可以離職,小編還為大家整理的可以被辭退的條件,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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