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臨時離職規定有什麼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5W

勞動合同法臨時離職規定有什麼規定?

一、臨時離職規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合法工資,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臨時離職,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應當回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離職時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決定,並且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做好工作的交接。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離職,而是臨時離職,擅自解除勞動關係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