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幾類合同有附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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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幾類合同有附隨義務

哪幾類合同有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 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附隨義務

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廣義的附隨義務是於合同關係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為合同履行中依誠信原則產生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

合同附隨義務,是合同義務的擴張,指合同當事人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給付義務的同時,必須履行通知、減損、協助、保密等與合同有關的義務。

三、附隨義務的區別

關於如何區別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應以能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能夠獨立以訴請求的為從給付義務,不能夠以訴請求的為附隨義務(德國通説)[13].換言之,從給付義務是可以請求履行的,與此不同,對於附隨義務通常僅發生請求損害賠償之問題。

附隨義務種類很多,就其功能而言,可以分為兩類:第一,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輔助功能),例如花瓶的出賣人應妥為包裝,使買受人能夠安全攜回;牛肉麪店的出租人不得於隔壁再行開店,從事營業競爭等等。第二,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保護功能),例如僱主應注意其所提供的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受僱人因此而受損害;又如油漆工人應注意不要污損定作人的地毯。須注意的是,附隨義務兼具上述二種功能者,亦屬有之。如鍋爐的出賣人應告知其使用上應注意事項,一方面使買受人給付上的利益獲得滿足,另一方面,亦維護買受人的人身或財產上利益不因鍋爐爆炸而遭受損害

綜合上面所説的, 附隨義務的產生一般是必須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才能更好的簽訂,而且附隨義務的產生一般是規定了有哪幾種類型的,因此,雙方在制定的時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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