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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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為六個月,而自用工關係建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就要求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要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該怎麼辦呢?很多人都不知道該如何解決,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某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將勞動者辭退。用人單位常用的藉口就是,既然是試用期,就可以不籤勞動合同,先試用滿意後,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還有的單位認為,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新招人員,不想要了,因為沒簽勞動合同,也不需要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可以減少麻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企業在與您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後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向您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試用期內能上社保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少繳社會保險的也比較普遍。實踐種,許多企業在新人的試用期內,要麼是不為新人辦理社保手續,要麼是拖延至試用期滿,“轉正”後再為其補繳。其實,上述兩種做法都是錯誤的。根據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勞動合同一旦訂立,説明新人就是公司的正式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年限就包含試用期,所以,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該為您繳納社會保險。

只要建立勞動關係,不管是否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都應為您繳納社保。對用人單位來説,社保是勞動合同裏不可或缺的條款,對您來説,社保是用人單位必須給予的基本權利。

三、試用期公司不籤合同有什麼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員工設定試用期不成立。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員工自然也不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解答,我們知道要是單位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要怎麼辦,此時不僅不能免除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反而還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上文中小編給出的信息可能不夠完善,您可能還需要更細緻、更全面的解決方案,如果您對該問題還有什麼疑問,敬請諮詢我們本站網的律師,為您進一步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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