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後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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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後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雖然大多數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不久,即仍處於試用期的時候,就會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現實中,也存在試用期過後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的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往往也是默認了的。但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試用期過後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呢?接下來,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一、試用期過後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在試用期結束後公司才與你們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該闔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由此來看,你們公司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你入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你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第82條規定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賠償。

二、試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了試用期的上限,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的,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筆者認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如果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勞動者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閲讀了上文之後,我們可以知道試用期過後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一般在試用期內就需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中明確要求的。而要是你所在的用人單位有這樣的行為,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要求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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