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6W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試用期合同約定試用期期滿,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的方可轉正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出於謹慎選擇新員工的目的,還是以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目的,試用期合同的實際效力都等同於勞動合同,對試用期期限的約定等同於對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自實際用工之日起,雙方已經成立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若以試用期期限屆滿為由不與勞動者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實際上屬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不續簽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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