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在簽了勞動合同前還是後簽訂?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W

由於在試用期內,員工為企業提供了勞動,企業也為員工支付了報酬,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頭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在單位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當然也包括試用期,而不是等到試用期過了再籤合同。

試用期是在簽了勞動合同前還是後簽訂?

試用期為勞動合同中的組成部分,並且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説正確的入職順序應該是:入職前先簽勞動合同,然後開啟試用期,試用期結束就轉正。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九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以看到試用期開始前就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同時也意味着就算是試用期當中的實習生也是具有自己的勞動權利的,公司如果以對方是試用期為由,而不給予相應的待遇,那麼對方有權提出異議,可以請求賠償。

一般公司裏的正式職工應該都經歷過試用期,這是一個公司對於勞動者能力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的試探,而同樣的勞動者也可以在這個過程中對用人單位進行考慮,簡而言之這是一個雙方雙向選擇的過程。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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