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形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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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形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形式是什麼?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或廢止;

2、用人單位轉產或調整、改變生產任務;

3、用人單位嚴重虧損或發生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5、法律允許的其它情況。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1、及時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作出答覆;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所謂協商變更,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變更規定是什麼?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所謂協商變更,是指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就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勞動合同內容如果一旦固定的話,並且雙方當事人都已經簽字,確認蓋章,就不能夠隨意的改變勞動合同的內容,除非説是當初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存在着變化,或者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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