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9條的確切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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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39條的確切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39條的確切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具體內容如下: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法》是專門用來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益的條款,但一般只要在勞動者做錯事情或者是不符合錄用的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用承擔起任何的經濟補償,這都是有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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