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解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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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是關於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被依法處理後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無營業執照經營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二)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三)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四)已經辦理註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

(五)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

二、勞動合同法中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怎麼算?

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93條主要是解釋無營業執照經營單位的處罰意見。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與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有關,員工每在單位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在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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