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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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籤勞動合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可拒籤,以下情況可以拒籤勞動合同

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籤。

這種口頭合同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由於沒有書面證據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因此會造成維權難。

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籤。

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這樣一來,如果日後發生勞動糾紛,勞動者極易惹上官司。

3.生死合同不能籤。

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脱的理由。

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籤。

有些企業向勞動者提交的合同正文看似很合理,但卻在後面附加了許多不合理的條款。因此,遇到此類合同時,勞動者一定要仔細弄清附加條款的內容,否則一旦簽字認可,日後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容易處於被動地位。

正規合法的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

二、勞動合同訂立的日期以及需包含的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付條款

1、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低於聘用約定),如果勞動者拒絕訂立(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聲明),單位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結算工資(不予經濟補償)。

2、用工1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寫明時間、地點、簽訂方式,但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勞動者拒絕補訂(建議讓勞動者填寫書面聲明),單位仍然有權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但此時需要支付兩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可以拒籤勞動合同的,只要威脅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可以拒籤。例如口頭合同可拒籤,需質押物品可拒籤,損害到自身任何合法權益的都可以合理拒籤。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耗之時,不應忍氣吞聲,應該積極的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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