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離職倆個月但還沒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8W

已離職倆個月但還沒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生活當中有拖延症的這種壞習慣的話是不能夠延續到工作上的,有些員工在原用人單位已經離職長達兩個月的時間了,但是跟公司之間卻還沒有履行任何正常的離職的手續,包括是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可能這些員工從來都沒有考慮過已離職倆個月但還沒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一、已離職倆個月但還沒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是什麼?

辭職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有: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您當初在跟原用人單位離職的時候辦理了離職手續,只是沒有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那在離職兩個月以後也可以重新返回用人單位,要求給補辦一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但是如果是根本就沒有解除事實的勞動合同,那您的這種所謂的離職根本程序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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