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工資含社保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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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裏工資含社保合理嗎?
工資裏面不可以包括保險等社會福利。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在這六部分中並未包括福利。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不屬於工資範圍。
二、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的內容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必備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一般是由法律法規指定的;約定條款是指當事人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確定的條款。勞動合同一般同時具備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裏面是必須要註明勞動報酬的,但對於此工資裏面是不能含有任何的福利待遇,包括單位為自己購買的社保,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就需要註明清楚,對於不合法的條款是可以與單位協商,或者是不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