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沒有通知如何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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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期滿沒有通知如何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沒有通知如何補償金?

本人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12個月。

此處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

社平三倍,指《勞動法合同法》規定了經濟補償金的上限,即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若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社評三倍的,則按照社評三倍標準支付,也就是社評三倍封頂。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因未續約而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其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三,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公司不補償勞動者怎麼維權?

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現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其一,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首先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解決。

其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或者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員,單位沒有通知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本來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原單位就必須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定的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基於勞動者個人的平均月工資工資中包含了獎金,津貼和補貼等的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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