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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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內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互相瞭解對方的情況,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即所謂的“單方解除權”。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二、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欺項委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2、《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二)項規定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以上就是有關試用期勞動合同違約的具體情況,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另外,對於在試用期參加培訓或者保密協議規定中要求支付的費用,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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