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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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關於試用期的定性

用工實踐中,可能有些人認為,所謂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了相互瞭解、相互選擇而約定的相互考察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均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實這是個錯誤認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須遵循解除預先通知期,即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須在試用期間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需證明員工不合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勞動者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會被勞動仲裁或法院裁決撤銷。

3.證明需在試用期內開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此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是勞動者處於試用期內。如果不符合這個前提條件,那麼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試用期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四大要點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出勞動合同解除處理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訂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業務水平、户籍關係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所以企業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注意事項,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合同決定。如果不能滿足其中任一項的要件,試用期辭退員工都是不允許的,須繼續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或給予經濟補償。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試用期的工資80%,最低是不能夠低於當地的性質和標準,同時適用期的時間最長是不能夠超過六個月,如果在試用期內想要進行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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