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勞動合同的部門單位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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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勞動合同的部門單位有哪些內容?

一般只要在正規的用人單位工作,員工和用人單位都會簽署好勞動合同,這不僅僅是為了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也是我國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的,如果不簽署勞動合同反倒是違法行為,而為了確保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我國也有管勞動合同的部門單位,下面小編就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內容。

一、管勞動合同的部門單位是哪些

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權屬於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閲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衞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管勞動合同的部門單位其實是當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它起到實施監督管理制約勞動合同制度的作用,也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如果在工作中出現了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的情況,員工可以去此管理部門反映,如果你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幫助自己瞭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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