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單位不給本人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單位不給本人可以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各執一份勞動合同,不然,勞動者要及時與公司人事部溝通,索要勞動合同書。公司不給你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怎麼辦?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應注意蒐集並保存雙方成立勞動關係的有關證據,比如:
1、用人單位招聘時要求勞動者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招用記錄;
2、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押金或扣押勞動者工資而出具的“押金條”、“扣押條”等各種票據;
3、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門卡”等各種工作證件;
4、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資卡”或其他工資支付憑證;
5、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放的“工作服”、“飯卡”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東西;
6、職工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值班表、任命書、解除合同通知書、辭退通知書等各種加蓋有用人單位公章的文件。
三、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四、員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還要賠償嗎?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如果是員工自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員工進行賠償,而且,公司還應該改書面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如果雙方在確定了勞動關係後,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的期限,雙方在簽訂完勞動合同後,也是需要交給雙方進行留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是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申請並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