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 -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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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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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及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

您好,勞動關係跨越2008年1月1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關係跨越2008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之後仍存續的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為以上五種情形的,支付2008年1月1日之後的經濟補償金工資基數、年限是否封頂,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不再分段計算。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期滿的。

(4)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A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B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經濟補償金支付的工資基數標準

(1)月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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