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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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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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勞動合同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4)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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