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勞動者主動辭職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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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勞動者主動辭職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哪種情況勞動者主動辭職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雖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經濟補償金的給予一般是針對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是屬於勞動者主動的辭退而且用人單位也沒有過錯,因而就不存在任何的經濟補償,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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