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哪幾種終止情形時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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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發生以下終止情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被撤銷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哪幾種終止情形時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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