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一跨市搬廠賠償問題是怎麼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一跨市搬廠賠償問題是怎麼樣的?
用人單位異地搬遷,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可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4)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 因搬廠而讓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失,那麼勞動者是有權利讓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還有工作的收入來進行確定,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賠償,但最多不會超過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