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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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後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還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後,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併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證據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公司在勞動關係當中作為絕對的管理者的地位,對勞動者的管理也是有諸多的條件限制的,公司不可以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剝削,甚至欺壓,無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同樣的道理,勞動者也沒有資格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去肆意侵犯公司的合法權益,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是必須要實際情況實際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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