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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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部分陳舊的企業制度和管理觀念是引發大量勞動爭議的關鍵因素,但是企業當然也有絕對的權力單方面的就辭退那些所作所為都特別出格的職工。就比如在上海,上海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和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是吻合的,違反規章制度,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是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所謂的解除也就是被開除。

一、上海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提供證明。)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特別提示:用人單位須證明規章制度以公佈及勞動者系嚴重違紀。)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提示:系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勞動教養。)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流程

1、勞動者單方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員工依照法定的解除預告期書面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合同。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按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索取賠償:如果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解除期限、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非必經流程)

(7)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2、勞動者隨時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科

協助部門:用人部門財務科

(1)【接受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用人部門接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並轉報人力資源科;】(根據法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的除外。)

(2)工作交接:具體由用人部門安排員工進行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及經濟補償;

(4)勞動合同解除: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及電子檔案進行備案,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這些可以解除但是又不需要賠償的情形全部都是因為職工本人存在重大過錯,所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一概而論,協商和被迫,以及上文當中整理的這種單方面的解除,不同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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