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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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一、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説明情況並聽取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二、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注意什麼?

(一)解除勞動合同應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均有專門條款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這是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然,企業也可與員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注意不能與上述法律的相關規定相牴觸。

(二)解除合同應有正式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上面應寫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參照依據等,內容應客觀真實,理由應充分,應有企業的蓋章和通知日期。重要的是,通知應以送達當事人時為準,如未送達並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為解除合同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會產生重大的法律後果,如草率為之或馬虎從事,日後可能造成不利於企業的後果。

公司肯定是有權利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本意當然也不是無原則的去維護職工的利益。在勞動關係上公司是管理者的地位,但是在勞動合同當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而且,這些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也不是必須要體現在書面合同上,勞動合同法本身就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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