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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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一、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1、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或虛構自身情況,且對於履行勞動合同有重大影響,包括:提供虛假學歷證書、身份證、護照等,對個人履歷、知識、技能、健康等個人情況説明與事實有重大出入;

(2)在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的,對此認定可以結合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等。

2、如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因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試用期就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實踐中,很多單位誤以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意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但實際上,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不滿3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以約定1個月試用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可以約定2個月試用期,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約定6個月試用期。如果非在法定試用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

二是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和考核方案。對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需要用人單位進行舉證,首要的是用人單位需要證明錄用條件是什麼,以及判斷是否錄用條件的依據,即考核方案。對此錄用條件以及考核方案,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向勞動者告知,否則事後以此為依據判定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缺乏依據。

三是要有説服力的考核結果。除了有錄用條件和考核方案外,還需要根據考核方案對試用期員工進行考核,相關考核結果應當客觀公正,並且有相關事實和材料作為支撐,否則,對於考核結果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負有對此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舉證的話,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可能性極大。

總之,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分析。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是比較敏感的話題,用人單位一定要依法進行,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事實上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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