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需要哪些內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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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需要哪些內容的是?

勞動合同需要哪些內容的是?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具體採取哪一種類型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2)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工種),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衞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採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對女職工、未成年人的勞動保護等。

(4)勞動報酬。即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後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5)勞動紀律。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法律事實,這些事實一出現,雙方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或蓋章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哪些情況下其他人的簽字也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有效?

(1)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為可直接視為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即可證明該勞動合同有效。

(2)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的是用人單位的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

根據規定,勞動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前得到過用人單位授權,他們的言行可以視為單位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此,一般情況下,他們簽字的勞動合同應認定有效。

(3)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代表法人意志,蓋了公章就等於該組織已承認這個合同。

勞動合同中的保險稱之為社保,是勞動合同中必備的一項條款,除此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待遇,以及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地點,還有休息休假制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各自履行怎樣的義務?如果違反了勞動合約,應該各自承擔怎樣的責任,都必須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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