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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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一、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理?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在辦結工作交接是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

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單位和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協商解除合同,手續包括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辦理崗位交接、結算工資、轉移社保及檔案關係等。等辦好這些手續後,雙方勞動關係終止,職工可以憑藉相關材料到當地的社保局領取失業金,最多可以領兩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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