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到期被辭退怎麼賠償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一、勞動合同不到期被辭退怎麼賠償金?

勞動合同不到期被辭退怎麼賠償金?

勞動合同不到期被辭退應當是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來進行賠償。根據我國立法可知,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所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這幾種合法的辭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也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如果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合同沒到期遭到辭退也就難以避免的,不過即便如此,勞動者也仍舊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性補償。

二、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怎麼辦?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辭退職工,則屬非法辭退:

1.如果是無故辭退,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個月的本人工資;

2. 如果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則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賠償標準,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齡補償。

當然,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辭退時,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合同到期,合法的辭退員工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如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那麼勞動者應獲得相應的補償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屬於用人單位方面的過錯,所以需要進行賠償,當然了,勞動者確實存在過錯,這個時候是可以通過辭退的方式來解決,並且在這種情況之下勞動者是存在過錯的,所以也不需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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